网站导航
搜索关键字:
 

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当前位置: 首页
- 办事大厅- 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
项目属性: 行政许可 项目分类:
文件名称及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二条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法定实施主体: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实际实施主体: 慈溪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责任科室: 标准计量科(行政审批科)
垂直层级: 市本级终审 横向层级: 本部门单独审批
申请人种类: 企、事业单位
数量及方式:
法定期限: 5个工作日内告知补正内容或受理,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考核时间除外),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证件。 承诺期限: 5个工作日内告知补正内容或受理,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考核时间除外),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证件。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甬政发[2008]65号文件

年检年审:

不年检

申报条件: 申报材料:

1、具有与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2、具有与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相适应的固定生产场所及条件;3、具有保证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量值准确的检验条件;4、具有与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相适应的技术文件;5、具有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6、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并具有提供售后技术服务的条件和能力。

1、《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原件一式三份;2、申请者合法地位的证明文件一份;3、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一份;4、计量标准考核、计量检定人员考核证明材料一份; 5、产品技术标准和检定规程(或检定方法)一份;6、质量管理和计量管理文件(或制度)一份。

办理流程:

申请人递交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申请材料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加盖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受理申请后,由慈溪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有关单位聘请考评员组成考核组或直接聘请考评员组成考核组,承担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考核工作。同时将考核所需时间书面通知申请人,该时间不计算在制造计量器具行政许可期限内考核组依据《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规范》(原国家技术监督局技监量工字[1990]009号)对申请人进行考核。考核工作结束后,考核组将《浙江省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表》等考核材料递交作出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行政许可决定颁发《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受理地点: 慈溪市行政服务中心质监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00-5:00
咨询或联系电话: 63026430
办事问答: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